2008年1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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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龄童放学后溺水身亡惹官司
法院:幼儿园未尽相关义务一审被判赔十万
通讯员 朱耀刚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幼儿园的接送车把年仅3岁的幼童在接送点独自放下,结果小孩在回家的途中溺水身亡。这个意外事故的责任在谁?是幼儿园,还是小孩的监护人?江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:幼儿园须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

  3岁幼童放学后溺水而亡
  3岁的朗朗是江山市四都镇人,父母在外打工,朗朗由奶奶照顾。2007年4月,朗朗被送到了镇上的一家幼儿园,在祝老师班里上学。4月11日,奶奶将朗朗交给了幼儿园的接送老师,由幼儿园的接送车接送孩子上学放学。
  当天下午4点左右,幼儿园放学后,接送车将朗朗送回。车子到了朗朗家所在村村委办公楼门前的接送点时,朗朗的奶奶没有在此等候。接送车把朗朗放在接送点后就离开了。但不久后意外发生,朗朗在自行回家的路上不幸掉入了村里的一条小溪里,溺水身亡。
  2007年6月,朗朗的父母向江山市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幼儿园接送老师未亲自将小孩送到监护人手中,致使朗朗因无人看管而掉进小溪溺水身亡,要求幼儿园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,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。

  一审幼儿园被判担责六成
 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,幼儿园承认朗朗溺水死亡属实,但提出朗朗并非幼儿园的正式学生,朗朗被送到幼儿园是因为孩子和幼儿园的一名老师有亲戚关系,幼儿园和朗朗父母之间没有形成委托关系。即使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,幼儿园已经尽到告知家长接送时间和地点的义务,幼儿园不存在过错。
  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,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
  具体到本案,朗朗到幼儿园就读时,并未明确说明由幼儿园的祝老师个人负责照顾,因此该老师接收朗朗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幼儿园接收了朗朗。朗朗在幼儿园与其他学生一样享受同等待遇,幼儿园对朗朗负有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义务。而事发当天,幼儿园在朗朗的监护人尚未到固定地点接他的情况下,让朗朗自行回家,致使其无成人看管而溺水死亡,幼儿园的这一做法与朗朗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,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  但是同时,作为监护人,朗朗的奶奶未及时到固定地点去接朗朗,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,由此可以减轻幼儿园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  法院一审最后综合双方过错,判决幼儿园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10万余元经济损失。
  
  幼儿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
  一审判决后,幼儿园对结果并不满意。幼儿园认为,平常放学后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到接送点接小孩,事故当天,朗朗的奶奶却未到现场,这是导致小孩不幸溺水死亡的原因。
  “溺死的小孩到园里不久,学费还没交,不属于我们幼儿园的学生。”幼儿园园长强调。
  这位园长还说,村里小孩比较多,他们不可能把每个小孩都送到家里,而是把小孩子送到村里一个固定的地方,由小孩的家长在那里集中接送。
  目前,该幼儿园已经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现正在审理之中。